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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生态环境厅 福建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加强陆海统筹 推进沿海生态环境保护 打造美丽海岸带工作方案》的函
发布人员: 新闻来源:福建省生态环境厅 发布日期:2021-3-19 17:11:40

       沿海市、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厅),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办公室,省直各有关部门:


  根据省政府要求,现将《福建省加强陆海统筹 推进沿海生态环境保护 打造美丽海岸带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有关地区和部门贯彻落实。

  福建省生态环境厅 福建省自然资源厅

  2021年2月3日

  (此件主动公开)

  福建省加强陆海统筹 推进沿海生态环境保护 打造美丽海岸带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进一步加强海洋生态环境保护,扎实推进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海洋专项反馈问题整改,着力解决沿海生态环境保护存在的突出问题,进一步改善海洋生态环境质量,建设美丽海洋,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目标

  (一)工作目标。到2021年底,全省沿海地区全面建立海上环卫队伍,基本构建起完整的海漂垃圾收集、打捞、运输、处理体系,查清海岸带各类入海排放口底数和污染状况,推进分类整治,全省近岸海域水质优良(一、二类)面积比例不低于81%,自然岸线保有率不低于国家要求;到2022年底,部分受损自然岸线得到修复,进一步健全海漂垃圾治理长效机制,完善常态化、网格化、动态化的海漂垃圾综合治理模式,入海排污口实现分类精细化管理,重点河口海湾水质污染得到明显遏制,海岸带生态功能和滨海景观明显提升;到2025年底,重点河口海湾水质稳中趋好,全省近岸海域优良水质面积比例力争达到85%,碧海银滩、湾美岸绿、亲水乐游、宜居宜业的“美丽海岸带”基本建成,打造一批“美丽海湾”,人民群众临海亲海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显著增强。

  (二)实施范围。以沿海县(市、区)为主体,重点对海岸线向陆域侧一公里范围的滨海陆地和向海域侧延伸至领海基线的近岸海域强化排查检视,攻坚治理突出生态环境问题,大力开展生态整治修复。

  二、重点任务

  (一)严格保护岸线自然生态

  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开展海岸线修测,建立自然岸线台账,每年将自然岸线保有率目标分解下达沿海六市一区,纳入党政领导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推动各项任务措施落深落细落实,确保“十四五”时期全省大陆自然岸线保有率不低于国家要求。严格实施国土空间规划,加强重要海洋功能区划管控,严格保护漳江口、九龙江口红树林,东山珊湖礁,闽江口、兴化湾、泉州湾河口湿地等典型生态系统涉及的岸线。

  加快沿海产业绿色转型发展,推进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和生态产品市场化改革,完善资源环境权益交易制度,组织实施绿色产业指导目录;严格管控新增围填海,除国家重大项目外,全面禁止围填海;妥善处理围填海历史遗留问题,完善围填海历史遗留问题处理方案,依法查处违法围填海项目。保护提升海洋休闲娱乐区、滨海风景名胜区、沙滩浴场、海洋公园等公共利用区域内的岸线和生态景观,保障公众亲海空间。

  (二)加快开展生态保护修复

  在闽东沿岸、罗源湾、闽江口等湄洲湾以北的主要海湾开展互花米草等外来物种整治,分年度实施退草还林、退草还滩。在泉州湾、九龙江口和漳江口等湄洲湾以南的重点河口种植修复红树林,恢复红树林生态景观带。

  积极向国家申报蓝色海湾整治行动和海岸带保护修复工程,选择海洋生态系统受损、生态环境问题较突出、海岸侵蚀较严重的区域,采取海岸防护、人工补沙、植被固沙等措施,建设生态海堤,分步实施、有序推进海洋生态保护修复工程,修复工程产生的土石料应按规定进行公开有偿化处置。

  加快推进漳州八尺门海域生态环境综合整治,改善东山湾、诏安湾生态环境。针对其他水交换能力不足、水质长期劣四类或明显下降的重点海域,采取退堤还海、退养还海、入海排放口排查整治、污水收集纳管、尾水深海排放、海域清淤疏浚等措施,“一湾一策”、“一区一策”实施海域生态环境综合整治。

  (三)集中整治突出环境问题

  以县(市、区)为主体、以镇为单元,逐级落实海岸带网格化排查治理责任,持续开展清理海岸带“四乱”(乱占、乱采、乱堆、乱建)专项行动。利用无人机、卫星遥感、高清监控摄像、人工巡查等手段,强化岸线和海域监视监管,建立海岸带“四乱”问题清单,实行挂账销号、限期整改制度。2021年底前依法清除岸线两侧的违法人工构筑物和设施,重点清退岸线附近的“散乱污”企业、非法修造船舶点、挖砂点、堆砂场,推进临海养殖设施升级改造。

  沿海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采取市场化机制,组建海上环卫队伍,建立常态化、网格化、动态化的海漂垃圾综合治理模式。推广厦门、宁德全市海域统一清理保洁的做法,进一步推动所辖沿海各县(市、区)设立环卫分支队伍,实行巡回保洁制度,做到海岸线以下可视范围内无海面漂浮杂物和垃圾,堤岸、礁石、海滩无积存垃圾、无杂乱米草枯枝等。推动陆海环卫无缝衔接,现有陆上环卫延伸推进到海岸线。2021年6月底前集中攻坚清理近岸海域和海岸带既有垃圾。

  (四)联防联控陆海主要污染

  依托河湖长制,完善对入海河流的管控,全面查清入海河流、入海排污口及其他入海排口,统筹衔接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和污染源普查发现的问题,开展监测和溯源分析。建立入海排污口“一口一档”管理台账,2021年全面开展分类整治,清理设置不合理的入海排污口,取缔非法入海排污口。2022年底前实现入海排污口差别化、精细化管控。

  以工矿企业和污水集中处理设施为重点,强化固定污染源氮磷污染防治,提高脱氮除磷能力和效率。加强沿海开发区(工业园区)的污染治理和尾水排放控制,提升沿海区域工业污水处理能力与水平,省级及以上开发区(工业园区)污水处理设施进一步完善脱氮除磷工艺,安装自动在线监控装置(含总氮、总磷因子)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对混接处理生活污水的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进行提标改造,尾水执行不低于《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排放标准。

  加快补齐沿海各地生活污水处理能力短板,近岸海域县级及以上城镇污水处理厂全面稳定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排放标准,并安装自动在线监控装置(含总氮、总磷因子)。2021年底前,各地完成城镇污水处理提质增效三年行动方案的各项目标任务。厦门、泉州等沿海突出部地区,特别是水质型缺水地区,在确保污水稳定达标排放前提下,优先将达标排放水转化为可利用的水资源,就近回补自然水体,推进区域污水资源化循环利用。

  严格落实养殖水域滩涂规划和水产养殖业绿色发展相关措施,按照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要求完成不符合养殖规划的设施清退。加快推进规模以上海水养殖主体(海水养殖池塘100亩以上,陆基工厂化养殖水面1万平方米以上)实施养殖尾水处理后排放,摸清水产养殖主体的入海排放口数量、养殖品种和模式,2021年底前,形成全省水产养殖主体入海排放口“一张图”,对超标排放养殖尾水问题开展靶向治理,实现规模以上水产养殖主体尾水达标排放或循环利用。

  严格执行船舶污染排放标准,加大对不符合污染物排放标准船舶的改造力度。无法达标排放的新建船舶,不予办理船舶营运证。建立完善船舶水污染物处置联合监管制度,船舶水污染物根据水路运输特点和污染物特性实施分类管理。通过船舶或港口接收船舶水污染物的,由交通运输、海事部门根据职责实施分类管理;船舶水污染物及其预处理产物在岸上转移处置的,由生态环境、住建等部门根据职责实施分类管理。

  (五)提升重点海域环境质量

  加快推进沿海港口码头科学布局,全面完成非法码头整治,同步实现生态复绿、岸线修复,并逐步把散乱、低效的生产岸线修复为自然岸线。

  综合治理闽江口海域,开展闽江口入海污染详查,整治闽江口周边入海溪流、入海排放口,严厉打击违法采砂行为。综合治理九龙江口-厦门湾,减少入海污染物排放,促进厦门、漳州、龙岩三地巩固污染联防联治、河海联动保护格局,推进环厦门湾重点直排海污染源减排与排放口整治。三都澳、同安湾、诏安湾、兴化湾“一湾一策”制定专项方案,实施生态治理和水质提升工程。

  优化水产养殖布局和结构,提高养殖设施和装备水平,专项整治泡沫浮球、木材和网具等养殖废弃物,加快海上养殖传统网箱升级改造,发展环保型全塑胶渔排和深水抗风浪网箱,促进水产养殖布局和设施景观化。

  (六)强化海洋环境监测监管

  修订完善海洋生态环境监测方案,加密三都澳、闽江口、厦门湾等重点海域监测频次,深化闽江口、闽东沿岸海洋生态系统健康监测评价,拓展海洋垃圾和微塑料监测,强化重点直排海污染源监督性监测。聚焦水质下降或剧烈波动的重点海域,运用生态云平台加强海洋环境分析研判,精准发现问题和制定整治措施。

  持续加强生态环境监管能力建设,充分依托现有海洋观测预报台站,在三都澳、闽江口、江阴、湄洲湾、古雷、诏安等重要敏感海域搭载建设海洋岸基(或浮标)自动监测站,扩展完善海域水环境自动监测网络。加快配备海洋生态环境监测船和实验室仪器,建立重点临海石化基地突发海洋环境污染事故应急系统,提高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能力。

  三、工作要求

  建立沿海突出生态环境问题台账,实行定期调度、动态更新、逐项交账销号,做到发现一处、清理一处、销号一处。

  (一)摸底排查。按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要求,沿海地市组织开展沿海突出生态环境问题大排查,建立问题清单。

  (二)攻坚整治。沿海地市要制定本地区沿海突出生态环境问题整改工作方案,建立责任清单,细化分解目标,明确整改措施、时限、责任人。整改方案同时抄送省环保督察办和省直有关部门。

  (三)调度帮扶。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同步将问题清单、责任清单、整改进展录入生态云平台,纳入突出生态环境问题“一本账”,每月定期更新相关信息,加强跟踪调度和分析评估。

  (四)交账销号。突出生态环境问题整改完成后,参照《福建省落实中央环保督察问题整改交账销号办法(试行)》验收程序,由沿海地市提请省环保督察办交账销号。

  四、保障机制

  (一)强化责任落实。参照河湖长制做法,在厦门、福州试点建设基础上,沿海地区加快推行“湾滩长制”,逐级压实属地海洋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试点开展美丽海湾环境指数评估。坚持问题导向,以解决影响生态安全的沿海突出生态环境问题为重点,抓实抓细整改工作,建立陆海统筹、河海兼顾、上下联动、协同共治的海洋环境保护模式。

  (二)强化部门监管。省直有关单位加强行业指导、跟踪督办、验收销号等工作,省生态环境厅、自然资源厅、海洋渔业局牵头建立厅际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加强会商调度和指导帮扶,对重大问题整改进行联合部署、通报、督导,推动整治责任落实。

  (三)强化科技支撑。发挥生态云平台作用,综合运用卫星遥感、无人机航测、网格巡查等手段,促进沿海生态环境精细化管理和突出生态环境问题精准治理。

  (四)强化资金支持。沿海市、县(区)政府要积极统筹上级转移支付和自有财力,科学安排经费预算,强化海洋生态保护经费保障。积极争取自然资源部国家海洋生态保护修复等支持政策,用好地方政府债券和政府投资基金。鼓励通过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政府购买服务、环境第三方治理等方式,吸引社会资本参与海洋生态环境保护修复。

  (五)强化法治保障。及时推动将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的工作机制和经验做法上升为法规规章,推动加快我省海洋生态环境保护条例、海岸带保护与利用管理条例等法规修订。加强岸线巡查,严肃查处破坏污染海洋生态环境行为,持续深化“两法”衔接,加大打击力度,有效震慑违法行为。

  (六)强化激励约束。对工作成效明显、经验做法典型的地区给予表扬推广、资金政策倾斜等正向激励。对存在突出生态环境问题且整改滞后的地区,予以严肃通报和挂牌督办,问题通报后仍未给予重视、整改仍不到位的,省环保督察办适时约谈责任市县政府有关领导;约谈后整改仍不到位的,启动专项督察,提请省委、省政府依法依规予以严肃处理。

  (七)强化公众参与。加强海洋保护宣传教育,完善海洋生态环境信息公开制度,督促使用海洋资源的单位履行污染防治责任;畅通公众监督渠道,鼓励引导公众参与海洋保护志愿者行动,构建生态环境保护社会行动体系。